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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尚忠良与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忠良,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尚忠良。被告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忠良诉被告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志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在东丰县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卜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