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杞民特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3号申请人何某甲。申请人何某乙。监护人何传启。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要求宣告胡志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诉称其父何伟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母胡志娟自2011年7月份走失,下落不明,何某甲、何某乙现由其祖父何传启抚养。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志娟为失踪人。经查,胡志娟,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苏木乡苏木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之母,胡志娟于2011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胡志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志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志娟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何某甲、何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胡志娟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志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