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凌某诉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凌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绥中县。被告施某甲,男,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被告施某乙,男,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被告施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