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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万银与温岭市城东壹玖柒玖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银,温岭市城东壹玖柒玖餐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973号原告:陈万银。被告:温岭市城东壹玖柒玖餐厅,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758号。经营者: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银与被告温岭市城东壹玖柒玖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万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陈万银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