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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阮仁义与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黄文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仁义,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黄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阮仁义,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丁丽娟,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文慧,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黄文慧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徳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