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方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6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方会,无职业。2012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至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方会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妍、被告人张方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6月8日,被告人张方会先后2天乘凌晨无人之机,进入本市江汉区友谊南路地一大道的商铺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方会在地一大道EA017“简爱”服饰店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宝石捷牌女表1块。2、2015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方会在地一大道EA020店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放在店内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1部。3、2015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方会在地一大道EA021“浪漫屋”店内,盗窃被害人魏某放在店内价值人民币900元的三星牌300E43笔记本电脑1部及九寨沟牌香烟2包。4、2015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方会在地一大道EA038“帆布共和国”店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5、2015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方会在地一大道EA423号店内,盗窃被害人章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联想牌T470型笔记本电脑1部。6、2015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方会在地一大道EA048号“乖咪子”店内,盗窃被害人宋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综上,被告人张方会在2天内盗窃6家商铺,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00余元。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年6月19日将被告人张方会抓获。赃款、赃物均已挥霍灭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电脑销售服务单对案笔录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杨某、魏某、周某、章某、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的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方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方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张方会具有前科、累犯、多次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方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春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 昌 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郭亦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