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先龙与曾令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龙,曾令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陈先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运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令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龙诉被告曾令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先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先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兆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龙宪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