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雪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