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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闫洪昌与庞其林、李叙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昌,庞其林,李叙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262号原告:闫洪昌。被告:庞其林,无业。被告:李叙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洪昌与被告庞其林、李叙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洪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洪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洪昌撤回对被告庞其林、李叙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9元,由原告闫洪昌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