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珠兰与敖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珠兰,敖日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069号原告:李珠兰。委托代理人:陶哲敏。被告:敖日如。委托代理人:朱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珠兰诉被告敖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珠兰撤回对被告敖日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