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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与张文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张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被执行人:张文成。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张文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成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占用朱台镇宁王西村土地34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25平方米、风景名胜用地15平方米),建设钢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文成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8500.00)整,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成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经审查认定,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文成,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文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授权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鲁高法办[2014]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及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文成于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罚款8500元及滞纳金交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二、被执行人张文成于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由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于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实施拆除完毕,并函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文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