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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连祥、丁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李连祥,丁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明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盈秋,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祥,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原告李连祥与原审被告丁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灯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辽阳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保辽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盈秋,被上诉人李连祥、丁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进一步查明以下事实:李连祥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李连祥居住的地方是城镇还是农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57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喻政文审判员  曹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春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