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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孝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79号原告:张孝稳。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人保大厦。负责人:王安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稳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孝稳负担。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