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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开发区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开发区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325号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道75号。法定代表人周利,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37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