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黄XX,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许XX,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唐 建 青人民陪审员 苏 建 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