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宋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周宋辉,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绪培,李仁乔,刑雪华,吴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代表人章家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宋辉,1998年12月29日。法定代理人周军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绪培,1975年7月5日,系受害人张美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乔,1975年7月5日,系受害人张美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刑雪华,1968年12月2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军,1977年1月21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宋辉、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绪培、李仁乔、刑雪华、吴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已与周宋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方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