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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虎与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王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字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纪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鹏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委托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倩,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要求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虎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与案外人天津市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书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对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管辖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庆速 录 员  刘熙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