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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孟丹、席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孟丹,席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57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钟敬杨,女。委托代理人苑峥,男。被告孟丹,女。被告席剑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孟丹、席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武文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