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指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明,张京凤,王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盖林竹,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尚立军,东营宝丰环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亮。被执行人:李玉明。被执行人:张京凤。被执行人:王雪芹。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明、张京凤、王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土地资源管理局调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玉明、张京凤、李玉亮、王雪芹名下的4处房产享有抵押权,该房产因另案被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均设有抵押并因另案被多次查封,上述房产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尚立军名下有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处分查封房产的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分房产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李 咏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