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郑州启腾企业信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启腾企业信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徐琳,沈玉,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禾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异3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郑州启腾企业信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琳,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玉,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禾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琳申请执行沈玉、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纤玉公司)、河南省禾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郑州启腾企业信息发展��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腾公司)于2015年9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启腾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启腾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郑州启腾企业信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蒋和平审 判 员 张志立代理审判员 张 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