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郁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邓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39号原告郁某,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被告邓某,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桂花办事处花鱼洞村民小组。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