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徐红玲与邱晓明、潜山县曙光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玲,邱晓明,潜山县曙光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28号原告:徐红玲,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来旺,城镇居民。被告:邱晓明,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潜山县曙光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玲诉被告邱晓明、潜山县曙光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红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红玲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