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苟军强与杨成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军强,杨成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苟军强。委托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军强与被告杨成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军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苟军强承担。审 判 长 何少华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