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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一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俞国标、郑晨烨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国标,郑晨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一终字第22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国标,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郑晨烨,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玉山县人���法院审理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国标、郑晨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俞国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郑晨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俞国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俞国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国标撤回上诉。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