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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同永与王过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永,王过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80号原告王同永。被告王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永与被告王过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同永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成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