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小权与广州番禺立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10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小权,广州番禺立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小权,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立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童义兴。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韵庄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