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屠和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54号罪犯屠和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屠和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屠和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屠和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屠和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屠和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