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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巫定禄、胡家香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定禄,胡家香,巫春先,巫晓静,巫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起���人):巫定禄。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家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巫春先。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巫晓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巫雪峰。巫定禄、胡家香、巫春先、巫晓静、巫雪峰因诉句容市下蜀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诉讼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句行诉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17日,巫定禄、胡家香、巫春先、巫晓静、巫雪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告句容市下蜀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征用下蜀镇下蜀村新山队���地,新山队是在册的蔬菜专业队,时隔10年之久,全队至今土地补偿分文未补。我家也是受到下蜀镇政府侵权伤害的直接受害农户。全家共有6个农业户口,2005年共有2.71亩合法的承包土地和0.78亩的自留地被征用,虽经本人较长时间依法维权的正义努力,并书写了上万字恳求征地补偿的书面材料,直至去年年底才追回5万元,但与国家2011年3月1日实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的规定还相差503500元(其中巫春先安置费3万元),至今被下蜀镇政府非法强行截留霸占不给,难以追回。故起诉要求依法足额追补到位。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的被起诉人下蜀镇政府征用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巫定禄、胡家香、巫春先、巫晓静、巫雪峰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巫定禄、胡家香、巫春先、巫晓静、巫雪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征收土地及生活保障协议虽于2005年3月签订,但近期上诉人才知道政府有关征地补偿规定文件,征地补偿除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外,还应支付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等。为此,上诉人多次向下蜀镇政府交涉,镇政府通过村委会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分两次向上诉人支付了补偿金5万元。但按照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下蜀镇政府仍未向上诉人补足费用。上诉人从知情到起诉不足3个月时间,起诉并未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上诉人起诉所涉的下蜀镇政府征用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05年3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谢毅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屈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