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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冯栋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0415,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地: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面包车,由开平市花园酒店往人民西路方向行驶。当天22时许,行驶至开平市幕沙路启源泵业机械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因车辆操作不当碰撞路中间护栏,导致车辆、护栏受损,被告人冯某随即驾车离开现场。公安交警沿途查找至泰安消防公司门前时将被告人冯某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冯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6.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冯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案发后全额赔付了道路护栏修复费用。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苏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证明、工厂结算表、发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朝练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霭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