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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永甜、丁亚明与秦学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甜,丁亚明,秦学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444号原告周永甜。原告丁亚明,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学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甜、丁亚明诉被告秦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货车一辆,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