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85张龙华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85号罪犯张龙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华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8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和(2015)吉中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龙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7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张龙华减刑六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7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