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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闫明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明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6号罪犯闫明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7月5日入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明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32755.4元。原审原告人王跃华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1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5月21��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8月1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闫明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闫明三于2005年6月19日,与其母怀疑本村村民乔向丽骗其同居女友���小群及女儿闫会娟,与乔向丽发生争执,后持尖刀朝乔面部、胸腹部、四肢等处连扎十余刀,致乔当场死亡。被告人闫明三有自首情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32755.4元未履行。罪犯闫明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9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明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明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