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王洁宇与尹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宇,尹良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9号原告:王洁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尹良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宇与被告尹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王洁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洁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