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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王洁宇与尹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宇,尹良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9号原告:王洁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尹良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宇与被告尹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王洁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洁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