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2号申请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亚中,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成,董事长。申请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