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农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辩护人贵兴宝,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新县检公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赵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贵兴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贾某甲租赁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村民段某老家空院,雇佣工人用覆膜机、过托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杜蕾斯”“第六感”的避孕套。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贾某甲被新乡县公安局和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当场查获。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生产的假冒避孕套价值共计329553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证人段某、贾某乙、贾某丙等人的证言;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贾光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无异议,认为其存在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从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仅实施了包装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其包装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未流通到市场,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贾某甲租赁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村民段某老家空院,雇佣工人用覆膜机、过托机替他人包装假冒注册商标“杜蕾斯”“第六感”的避孕套。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贾某甲的制假窝点被新乡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生产的假冒避孕套价值共计32955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贾光峰制造假冒注册商标避孕套的具体位置、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新乡县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扣押作案工具覆膜机、过托机、烫板机、“五菱之光”面包车、假冒商标的避孕套、包装盒、记录工人干活情况的笔记本等物品。利杰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河南省新乡县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该公司“杜蕾斯”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河南省新乡市杨任旺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生产、加工该公司“杰士邦”“第六感”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利杰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在新乡县杨任旺村查获的191400只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及21950个包装盒,经该公司鉴定,属假冒该公司名称、地址、商标的产品。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在新乡县杨任旺村查获的46312只第六感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经该公司鉴定,属假冒该公司名称、地址、商标的产品。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6月2日8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在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将被告人贾光峰抓获。户籍证明一份:贾某甲,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贾屯村。证人贾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其经过贾屯村的贾光峰介绍与同村的贾某乙在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的一户人家给别人包装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避孕套,计件工资,用手工将一条12只的避孕套装到小盒里,然后用覆膜机覆膜,将覆过膜的12个小盒装成一托,48托装成一件就是一纸箱。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其经过贾屯村的贾光峰介绍在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的一户人家给别人包装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避孕套,计件工资,把12只避孕套装成一小盒,每盒2.5分,再把这12盒装成一托,一托1毛,每48托装成一纸箱是15元,干的活都在一个笔记本上记着,原料是贾某甲用面包车拉过来的。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自家的老院子通过其邻居段长超租给了贾光霞(系段长超的妻子)的弟弟(卫滨区贾屯村人),一共付租金1500元。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份,周口一女子通过微信联系让其包装“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安全套,原料是对方通过物流公司发过来,有成条的安全套、外包装盒,纸箱是自己找的,覆膜机、过托机、烫板机各一台,是之前从周口的一个朋友那儿拉来的,找了两个工人,在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通过其姐夫段长超租了一个院子包装这些产品,原材料放在院子的西屋,自己有一台面包车用于接送工人拉原料。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其系包装行为,商品未流通未对商标所有人造成实际损害,及其系初犯、偶犯,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某甲为他人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属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覆膜机1台、过托机1台、烫板机1台、杜蕾斯牌避孕套(191400只)、第六感牌避孕套(46312只)、第六感牌避孕套包装盒(21950个)、杰士邦牌避孕套包装盒(2400个)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李正杰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