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韩京乐与禹城市丰源嘉泽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京乐,禹城市丰源嘉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禹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韩京乐,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丰源嘉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庞秀萍本院在执行韩京乐申请执行禹城市丰源嘉泽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禹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