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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81号罪犯徐某某,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17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徐某某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罚金缴纳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23.7分,获得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