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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闵凡刚与青岛九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凡刚,青岛九龙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闵凡刚。被告青岛九龙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号。原告闵凡刚诉被告青岛九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九龙医院名称应为市北区九龙医院,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闵凡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1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堰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