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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9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辛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