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7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希贤诉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希贤,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38-2号申请执行人侯希贤,男,汉族,1952年1月9号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号*栋4门***房。被执行人周明(曾用名周小明)(身份证号码:4301031959********),男,汉族,1959年12月27号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号*栋1门***房。申请执行人侯希贤与被执行人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高亮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