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欧阳文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59号罪犯欧阳文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1年5月6日入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欧阳文杰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8日经我院(2014)汴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欧阳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变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日晚,该犯在张永福的指使下,伙同他人在正阳县城钟鼓楼北头路口的夜市,对吃完饭正欲离去的被害人刘某头上、身上拳打脚踢,离开时,王晓晓拿砖块朝刘的头部砸一下,该犯用砖块朝刘的身上砸一下,刘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该犯于5月8日到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犯系主犯。罪犯欧阳文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欧阳文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变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文杰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9日2018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