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吉怀、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吉怀,陆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4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0264-9。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好文,公司员工。被告:陆吉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吉怀、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烜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