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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应聪与叶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应聪,叶卫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27号原告:林应聪。被告:叶卫兴。原告林应聪因民间借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卫兴归还原告林应聪借款40000元。后,原告林应聪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叶卫兴归还原告林应聪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应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卫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叶卫兴因生意周转向原告林应聪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当日,原告林应聪通过现金形式将4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卫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林应聪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应聪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叶卫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席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