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明理与谢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担保车辆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理,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理,男。被执行人谢某,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任某理将其所有的鄂F*****号A8轿车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车辆予以查封。本院已对债权进行判决确认,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担保车辆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任某理所有的鄂F*****号A8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