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梁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梁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389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国际企业大道2期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远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婧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