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道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道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36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敬成,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崔道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道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崔道富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崔道富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存款账户10××××16中的存款634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