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熊世珍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熊世珍
案由
其他刑事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1997号 罪犯熊世珍,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熊世珍曾因走私毒品罪,于二○○○年一月十九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因病被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耿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世珍犯贩卖毒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十年零八个月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熊世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世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世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世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