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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宋广伟与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伟,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宋广伟,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广伟申请执行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方雪峰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