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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建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建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499号原告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西景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沙泉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建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交清所欠原告采暖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建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