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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何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林志,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正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林志、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存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5日生育一子何某丙。在孩子出生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自从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近一年多,原告带着孩子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既没有照顾孩子,也不给孩子生活费。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150129元,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被告黄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不属实,我尽了义务,原告回娘家后,我多次去接她回来,她不回来。我们是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黄某于201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5日生育一子何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1月18日,原告和被告发生争吵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被告多次去接原告回家,原告未回到被告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双方自愿建立恋爱关系,婚前双方之间应有感情基础,婚后已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应该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对于离婚的问题应当慎重,应给予双方更多解决分歧、改善关系的机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正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中 关注公众号“”